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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中心组2008年第4期学习内容

更新时间:2008-11-13    作者:dingash    点击:[0]

幸福论:法律与幸福

一般认为,幸福感是人们对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自我评估。因此,幸福有时会被认为完全是个人的自我感受,是无法测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不是一个理性的话题,自然与普遍的社会化的制度机制——法律无关。然而,本文试图说明,法律与幸福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幸福感是可以通过法律提升的;法律制度的建设需

要把幸福的实现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和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揭示了一个真理:一个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而非宗教的幻想的人)才是人类历史的真正起点。这个现实的人或许是个政治家、思想家、诗人、工程师,但他首先必须活着,必须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欲望问题,所以,对所有社会历史问题的分析,都必须从一个人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活动开始。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贫乏。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正是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国进行了令世人瞩目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使人民群众迅速富裕起来。这里讨论的幸福问题,同样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

中国社会这场变革,学者们也称为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正是由市场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完成资源的有效及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迅速增加的。作为体制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各种差别,而且出现了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法治建设就是作为适应差异型社会中组织行为合理化的需要而被强化的。在这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不要说完全的市场主体,即使是以公众利益代表的形象出现的政府、公益机构或国有经济组织,也有可能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说,冷酷而理性的法律与热情且感性的幸福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法律与幸福的密切联系不仅是现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而且是一个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不仅保障着幸福,而且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人们的幸福感。

现实生活表明,幸福并不完全依赖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有人很有钱,但是不快乐;有人居无定所,但却幸福、乐观。去年,北京市统计局曾经公布的北京人幸福感调查指数显示:家庭月收入不足4000元时,幸福感随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达到4000元后,幸福感呈波状上升,5000—7000元中等收入组幸福感最强;7000元后出现下降,15000—20000元组幸福感更不确定,其平均幸福感分值与1000—1499元收入组相同。从国外的经验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整体上看有很大的提高,然而,“生活质量”的问题则又同时被提出,人们开始关注精神生活水平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意义,不再仅仅以收入水平等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程度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指标。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与法律无关。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导致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是法治国家;中国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就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可见,经济领域的成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统计还显示,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初期,收入水平与幸福感是成正比的。而当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人的幸福感就会发生一定变化。中国的社会正在逐渐步入全面小康社会,人们的关注焦点已经逐步开始转向更加广泛的领域,不仅经济领域,而且政治、文化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问题,都开始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例如公共财政的来源和支付,路桥费的收取,劳动合同制度,文体场馆的拥有量,物业管理与服务,拆迁,流动人口,慈善团体,社区义工,等等。所谓新三大问题——医疗、教育、住房,每个问题都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例如住房,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适足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适当的住房是政府的责任。在解决居民住房的问题上,政府不能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近,国务院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就是维护这种基本人权的措施之一。

讨论幸福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不回答幸福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问题。

笔者以为,强调幸福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判断是恰当的。

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的意义,法律的基本价值也就是法律对人的主要意义。法律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规矩,是一种行为的约束机制,约束有权人滥用政治权力,约束有钱人滥用经济权利,约束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滥用知识与文化的权利,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优势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只有在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下,普通人的尊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因此,重视法治建设,客观上也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与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相比,幸福更具有平民日常生活的色彩,构成了侧重于民生领域的法律的基本价值。

幸福还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相对于建立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体制等宏观制度问题,幸福是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具体问题,但它同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不同的法律与制度条件下,人的地位是不同的,不同的人的地位也是不同的。民主政治体制更能促使和保证知识、科学、思想、财富等理性要素进入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领域,这是中国未来发展、也是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因此,幸福取决于在每一部法律的起草制定中,在每一个公共权力机构事关公众生活的决策过程中,在每一个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够给予公众幸福足够的考量,能否将其作为政策性选择因素。如果我们能够把是否增进公众幸福作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处理的案件的衡量标准,并且确实作为相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奖惩及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相信中国人的幸福感会大大提升,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总之,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一定会大大提升我们的幸福感,因为它可以使我们感到这个社会对自己是公平的。而民主法治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不要以为有权、有钱、有知识、有地位,幸福就唾手可得,就不愿意建立、尊重、实践相关以追求公众幸福为目的的法律和制度,不愿意为民主法治建设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事实上,幸福存在于如此广泛的领域,以至于没有全社会的法治水平的提高,无论个人拥有多少权力和财富,都不会持久地感受幸福。

1908到2008:中国宪法百年回眸

如果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算起,那么到今年中国宪政恰好走过了一百个年头。这个百年对中国来说真是风风雨雨、磕磕碰碰,经历了太多的人世沧桑。《大纲》不是一部什么好宪法,里面充斥着传统皇权的专横与傲慢。当然,《大纲》里也有“议院”、“言论”、“自由”、“财产”这些来自西方的当时中国颇为陌生的字眼,但就是这区区几个舶来的概念耗费了中国几代人的努力。直到今天,即便这些东西大都进入了我们的宪法,我们也不能说它们已经实践得很好。事实上,只是到今天,我们才真正开始体会到它们的好处。

百年宪政的坎坷之路,在此不必絮叨了。甲午海战的震撼、公车上书的激动、百日维新的亢奋、“六君子”的悲壮、仿行宪政的希望和失望、辛亥革命的幸运、“大总统”的逆行、“贿选宪法”的苦涩、“联省自治”的无奈、北伐成功的欢欣和接踵而来的血腥、民国宪法的终成正果和仓皇败离......这一切往事似乎早已是过眼云烟但又确实并不如烟。1949年后,中国终于恢复了统一,但是动荡并不少见。五四宪法很快被“反右”和“大跃进”的浪潮湮没,“文革”的流毒则感染了1975和1978两部宪法。只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才过上安稳日子,宪政也才重新成为可能。

巧合的是,今年也正是中国改革三十周年。在中国经历了无数艰辛和坎坷之后,幸运之神终于降临,赐给中国三载宝贵的发展机遇。和硝烟弥漫的过去一个世纪不同的是,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在国家主权完整与社会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进行的,是政府自觉推行、人民自愿拥戴的结果。经济改革打破了传统体制的桎梏,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社会和政治观念,而且也产生了对法治的迫切需求。中国逐渐从意识形态的闭关自守中走出来,重新回到世界宪政文明的大家庭。不仅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而且历次修宪逐步吸收了主要的普适宪政价值———1999年第三次修宪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理念,2004年第四次修宪则进一步要求“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以及土地的征用或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在经过历次修正以后,除了司法审查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宪法制度之外,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虽然中国宪政走了许多弯路,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只要中国宪法在全球化过程中不断借鉴和吸收人民逐步认同的普适价值,那么宪政中国总是有希望的。

不夸张地说,中国现阶段是百年来最适合宪政发展的时期。虽然某些宪政制度仍有待落实,公民的宪政意识已经空前高涨。社会(尤其是广大网民)对孙志刚事件的强烈关注和反应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意识已经真正进入了“权利的时代”,世界政治文明中的一些普适价值已逐渐转化为中国“本土资源”。可以说,这是中国宪政在经过一个世纪的摸索和挫折之后所获得的最珍贵的回报。在这个基础上,宪政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已不是愚不可及;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会再重复戊戌变法的老黄历,也不会任由慈禧、袁世凯、曹锟之流倒行逆施。改革开放已经为中国宪政准备了充分的社会文化支持,改革者也将因为顺应民心的决断之举而增强统治的正当性。

中国宪政从1908年走到今天,确实已经十分不易,但是中国宪政之路远没有完结。恰好相反,抚今追昔、展望未来,中国宪政的漫漫长路似乎方才开始。如果宪法规定的普适理念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那么这些规定部分因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而未必获得有效的实施,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相当的距离。和一个世纪以前一样,中国今天还有太多的东西需要向其它国家“取经”。无论是土地征收的程序、拆迁户的补偿、刑事被告权利的保护、村委会贿选的救济、短信“诽谤”的处置、公民“散步”的合法性还是国家主权的维护或行政权力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都有诸多历史经验或教训值得鉴取。事实上,即便像印度、韩国、南非、印尼、柬埔寨乃至越南、不丹、尼泊尔这些新兴甚或在经济上依然欠发达国家,在宪政进程方面也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退一万步说,他山之石,固然可以攻玉;但即便是他国的失败,也未尝不可作为中国成功之母,帮助中国宪政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进程中避免涡流和暗礁。由此可见,考察世界宪政的成败得失,对于中国宪政建设来说实在是十分必要的当务之急。

在中国宪政的世纪钟声敲响之际,中国正在迎接世界宪政文明的曙光。一个世纪的不懈追求给我们带来过太多的激动、困惑、疲惫、伤感、失望甚至绝望,但现在留下的更多是希望。经过百年洗礼之后,中国人的宪政觉悟和权利意识终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借用清末张謇的一句话,在人民也“一齐起来发动”的基础上,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宪政”这个世纪目标离我们不再那么遥远。